当事人借款后以合作协议的形式签订了合同,该行为如何认定?通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王某与杨某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能否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杨某通过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刷王某店铺pos机的方式向王某转款行为的效力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经法院审查协议条款,该项目合作协议中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投资合作的特征,杨某对其投入的10万元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按照约定每月固定收益收取3000元,因此该10万元投资金额,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对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杨某自认,该10万元投资款其中2万元系其用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刷被告王某店铺pos机的方式向王某转款2万元,因双方之间并无商品买卖关系,因此该刷卡行为实为套现转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王某对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该部分款项涉及的利息因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予支持。上述双方《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期利息,已超过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因此对于上述王某已支付的借期利息,应在计算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中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10万元,王某向杨某偿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