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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对方管理,该款项是否属于彩礼?
作者:转自山东高法  发布时间:2024-06-24 13:35:53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在恋爱同居期间,男方多次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女方管理,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男方有权要求返还。但男方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其借用女方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基本案情

陈某某、许某某于2019年恋爱同居,并着手准备结婚事宜。其间,陈某某将个人收入交由许某某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因多年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陈某某与许某某分手。后陈某某要求许某某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许某某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陈某某转账给他人的,少数用于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此外,在同居期间,许某某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由陈某某自愿承担。因此,许某某认为,其无需返还钱款。双方意见不一致,陈某某遂诉至龙华区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具体涉及原、被告同居期间财物返还问题。婚约财产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俗称“彩礼”。关于本案彩礼属性的认定,经查,在恋爱同居期间,陈某某多次向许某某转账,其中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许某某管理,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陈某某有权要求返还。但是,陈某某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陈某某借用许某某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经核算,恋爱期间,陈某某共向许某某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考虑到许某某在恋爱期间,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后被初步诊断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高泌乳素血症,故法院酌情判决许某某返还钱款2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许某某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退还了相关款项。



 
责任编辑: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