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同居期间,男方多次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女方管理,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男方有权要求返还。但男方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其借用女方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基本案情
陈某某、许某某于2019年恋爱同居,并着手准备结婚事宜。其间,陈某某将个人收入交由许某某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因多年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陈某某与许某某分手。后陈某某要求许某某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许某某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陈某某转账给他人的,少数用于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此外,在同居期间,许某某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由陈某某自愿承担。因此,许某某认为,其无需返还钱款。双方意见不一致,陈某某遂诉至龙华区法院。
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