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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课间打闹引发诉讼,法院为何判决驳回诉求?
作者:转自山东高法  发布时间:2024-05-22 15:14:40 打印 字号: | |

孩子天生活泼好动,几人在舞蹈班课间休息时互相追逐打闹,后一人反映身体不适,几方协调处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为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教育培训机构和未成年人家长应如何履行各自义务避免“意外”发生?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0日下午,小杨、小陶、小许、小江在甲公司开办的舞蹈班接受培训课间休息期间,互相追逐打闹,拿着舞蹈道具棍相对挥舞等。课间休息结束后,小杨继续参加了舞蹈培训,亦未向老师报告其有不舒服之处。当晚,小杨母亲告知甲公司舞蹈老师其子受到上述学员的殴打,且感到不适,老师立即与小陶母亲取得联系,并于当晚携带慰问品,二人赶到小杨家中看望,并劝说其及时就医。老师于当晚与小杨父母共同带其至医院就诊,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中载明:胸椎骨质未见明显异常、颅脑CT平扫未见异常。老师支付了检查费用。之后,几方协调处理未果,小杨主张其遭到上述追逐殴打致其身体和心理上受到损害,将甲公司、小陶、小许、小江及其监护人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小陶、小许、小江及其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心理疏导、医疗产生的费用损失4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甲公司在报纸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诉讼过程中,小杨于2024年2月22日前往医院检查,CT检查报告单载明:左侧额部蛛网膜囊肿,颅骨未见明显骨折,建议必要时MR进一步检查。小杨为此支付检查费400元。
被告均辩称,本次事件属于小孩之间的课间玩闹,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小陶、小许、小江等应否对原告小杨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且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系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本案中,小杨虽主张因小陶、小许、小江的殴打,造成其身体和心理均受到一定损害,但根据事发时的监控记录显示,小陶、小许、小江与小杨在课间休息期间虽有互相追逐打闹之举,但应属孩童之间的嬉笑玩闹行为,且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显示,小杨并未因此次事件遭受实质性的侵害,且其于2024年2月22日进行检查时,距事发时间已近半年之久,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以上检查结果与2023年8月20日的嬉笑打闹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事件造成了心理伤害,故小杨要求小陶、小许、小江及其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心理疏导、医疗产生的费用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其要求甲公司在报纸刊登声明向其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甲公司在事情发生后,已派员登门拜访探望,并主动垫付了其相关检查费用,其已在事发后尽到了相关义务并积极处理了此事,故对于小杨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因孩子追逐嬉闹而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情况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法官在判决书中专门指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甲公司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学员均为未成年人,应尤为注重学员的安全问题。教育培训机构一方面要保障学员们课间能够得到适当活动的权利,同时亦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课间休息时应及时收纳教具,对于课间学员间的嬉笑打闹亦应尽到注意提示义务,对于过激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小杨、小陶、小许、小江均系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系其天性,但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孩子间因琐事发生矛盾亦在所难免,其在课间追逐嬉戏中亦极易发生危险致其身体受伤,故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于孩子的日常行为应予以明确指引,并理性对待、冷静处理,积极引导孩子以正确的处理方式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赵启航 崔岩 陈元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