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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烧炉取暖,邻家着火财产损失怎么办?
作者:转自山东高法  发布时间:2024-04-29 09:15:4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翁某洲与被告翁某云系东西邻居,被告翁某云的憋气炉烟囱出口安装在该东墙上,烟囱下方有原告的花卉盆景塑料棚,花棚塑料布上蒙了一层旧棉单。2022年2月27日,被告家中烧炉取暖,原告院落内花卉盆景棚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无人在现场。消防部门火灾调查结论为,火灾起火部位位于翁某洲花卉盆景棚 ,起火点位于翁某洲花卉盆景棚西部,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原告申请苗木损失评估,价值为96325元。

法院审理

郯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排除事发区域存在其他火源的情况下,被告取暖炉烟囱排放的烟尘火星是涉案火灾现场的唯一火源,原告主张被告取暖炉烟囱排放的烟尘火星导致其花棚发生火灾,其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被告生炉取暖从烟囱排放烟尘火星与原告花棚发生火灾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翁某云作为火炉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预见到从烟囱排放的烟尘火星有可能引燃东邻居院内放置的可燃物品,而疏于维修管理、放任损害发生,具有过错责任。原告翁某洲明知其花棚上方有被告的烟囱,应当预见到从烟排放的烟尘火星有可能引燃花棚的塑料布、旧棉单,引发火灾,应当与被告翁某云积极协商腾挪烟囱或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尽量使可燃、易燃物品远离烟囱,却疏忽大意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致使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责任。综合案情,双方责任可50%均担,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翁某云赔偿原告翁某洲花卉盆景损失48162.5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赔偿债务份额的确定,有两个基本的考虑因素:首要的考虑因素是过错,因为过错乃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对造成同一损害,应当斟酌数行为人的过错大小,按照比例过错原则确定各行为人的损害赔偿债务份额;其次需考虑的是原因力的大小,损害的发生,须加害行为对于被害的客体(人身、财产等)发生原因力,通过斟酌原因力的比例,并结合各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比例,确定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份额。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害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责任编辑: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