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某为涉案车辆车主,其和货主肖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由赵某为肖某运输货物。赵某作为投保人,以肖某作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25万元。后赵某雇佣司机李某和朱某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案发地点,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土堆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及合同货物受损,驾驶员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朱某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合同双方协商,某保险公司向肖某支付理赔款 10.6万元。后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损失。被告赵某辩称,事故属实,李某、 朱某均是其雇佣司机,其已经为涉案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不应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赔偿请求权既可因侵权行为产生,亦可基于违约行为产生。本案中,被告赵某和货主肖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运输过程中,被告雇佣司机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货物损失,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在支付被保险人肖某货物损失后,基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行使代位求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投保货物运输险,能否对抗代位求偿权。法律允许财产保险合同中,财产的使用人、租赁人、承运人等非财产所有权人,基于不同的保险需求,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并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从而实现利用保险制度分散各自风险的目的。案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系财产保险,是基于肖某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所有权保险利益而投保的险种,旨在分散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风险。被告赵某欲将承运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其投保货物运输险,不能转嫁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偿还保险公司理赔款 10.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