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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者工伤后与雇主情急签订的赔偿协议,能否反悔撤销?
作者:转自山东高法  发布时间:2024-04-19 09:52:56 打印 字号: | |

提供劳务时意外受伤,

在医院的急救室外,

务工者孑身一人,

在亟需用钱做手术的危难时刻,

雇主提出可以代为支付手术费,

但以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情急下签订的赔偿协议,

能否反悔撤销?

基本案情


被告李阳(化名)承揽了某别墅的装修工作,雇佣赵伟(化名)在该别墅从事木工工作,2022年1月17日下午,赵伟在工作场地的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跌落受伤。

住院后,赵伟因急需做手术,便和李阳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李阳负责支付赵伟的手术费,其余费用一概不负责,此后李阳不承担赵伟摔伤一事的任何责任”。后经鉴定,赵伟构成九级伤残,李阳除了支付手术费外未再支付其他费用。于是,赵伟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被告李阳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被告李阳称其没有胁迫赵伟签订协议,其已按照协议支付了费用,不应再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受伤后情急签订的赔偿协议,能否反悔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提供劳务者有权处分自己要求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其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协议书系在赵伟住院后做手术之前签订,赵伟在对可能造成的伤情以及后果还未完全了解、且急需手术费的前提下签订了该协议,赵伟当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相应判断能力,协议约定被告李阳承担的费用与赵伟在本案主张的费用有明显差距,减轻了被告李阳应当负担的义务,该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赵伟现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故对赵伟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在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并结合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承担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的情况下,酌情确定被告对赵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万余元,赵伟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虽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自由约定,但如果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法定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一般可从主客观要件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主观方面,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具有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二是客观方面,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显著失衡。

本案中,原告当时一个人躺在病床上,身旁也无亲人朋友陪伴,处于急需金钱支付手术费的危困状态,其对自己伤情后果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对自己可能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也不甚清楚,原告陷入急需治疗和急需金钱的暂时性急迫困境。被告作为包工头,利用其从业经验和经济条件的优势地位要求处于危困状态的原告签订协议,客观上协议内容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原告遭受较大利益损失,双方当事人利益显著失衡。故本案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对协议予以撤销。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人试图通过一纸协议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既不道德也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责任编辑: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