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单是买卖合同双方确认经济往来数额的重要凭证,但被告提供单方面统计的账本企图否认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欠款数额,能够得到支持吗?
近日,巨野法院吕常运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某棉纱公司与被告某纺织品公司系多年生意合作伙伴,自双方合作以来,原告一直稳定向被告供应棉纱,双方存在多次棉纱买卖合同往来,原告法定代表人高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聊天,每月底对账一次,内容包括交易棉纱吨数、欠款数额、发票的开具等情况,截止2023年3月31日,双方最后一次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9985元。
2023年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供自己制作的账本,称只欠原告货款595768元,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9985元。
法院审理
被告某纺织品公司欠原告某棉纱公司货款859985元,有原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对账确认,截止2023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998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998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欠原告595768元货款,是自己单方面统计出来的数字,且原告不予认可,对其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由被告某纺织品公司支付原告某棉纱公司货款859985元。
法官说法
对账单是一份商业书函,对账单上的货物交易额、欠款数额等买卖合同的主要数据一旦被双方确认,就成为有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信,能够起到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
如果对账单内容涉及双方的欠款数额,那么受文方在微信聊天中的确认,表明其对该欠款数额的承认,故对账单可以视作债权债务凭证。本案中,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在微信聊天对账单中确认的欠款数额,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仅凭自己单方面制作的账本,显然不能推翻对账单的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文字:陈忠霞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颜亚畦 审核:郅硕 张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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