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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宣传“假一赔九”,法院判了:承诺有效,赔!
作者:转自山东高法  发布时间:2024-03-26 16:07:2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2日,朱某通过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快手小店网络平台,向东海县某珠宝商行开设的网络店铺购买了十根“大条子”银条,该商品网页详情页上显示“假一赔九、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等字样。同日,朱某通过微信向东海县某珠宝商行支付货款570元。收到商品后,朱某发现该商品成色不足,遂委托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质量检验,结果显示该商品“表层主要成分为铜和锌”,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东海县某珠宝商行、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九倍价款及鉴定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东海县某珠宝商行之间的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东海县某珠宝商行在出卖的银条上刻有“S9999”字样,应当视为是对消费者作出含银纯度为99.99%的承诺。经朱某委托检测,东海县某珠宝商行出卖给朱某的银条表层主要成分为“铜和锌”,因此可以认定东海县某珠宝商行出售的产品与其网页宣传不符,应当承担其所承诺的“假一赔九”的责任后果,同时应承担朱某支出的检测费300元。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案涉店铺入驻时已对经营者信息进行了实名登记,并在快手小店页面内对店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进行了公示,因案涉店铺涉及个人信息,未直接进行公示,但已向本院披露了案涉网络店铺的经营者的信息。现案涉商品已从案涉店铺下架,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平台义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明知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故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遂判决东海县某珠宝商行向朱某返还货款570元并赔偿5130元,并承担检测费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本案网店经营者在网店商品详情页上发布了“假一赔九、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等声明,上述声明超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的上限,是否能够按照其声明判决赔偿呢?
一般情况下,如果商家和消费者对销售假货的责任没有特别约定,商家销售假货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假一赔三”进行处理,但本案商家对主动声明“假一赔九”,该承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消费者下单后并支付价款后,即作出“承诺”,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上述“假一赔九”的声明作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内容,且“假一赔九”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商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假一赔九”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