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好久的家
忽然有一天
法院要查封强制执行?
是拿出证据提出案外人异议
还是挥泪接受
“独自咽下苦果”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审结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中,顺利帮案外人追回房产。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某混凝土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某房地产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簿公堂,法院依法判决被保全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保全人货款200余万元。为防止被保全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况,申请保全人向榆树法院提出执行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的财产。
法院查明被保全人名下有价值200余万元的房产,便对其实施查封的法律措施。居住在外省的案外人吴某得知自己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后,立即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希望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查明案外人的住宅是其与榆树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征收协议,约定征收补偿方式为:向案外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时为案外人出具回迁凭证。涉案房屋建成后,案外人吴某在物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了入住手续,并缴纳二期费用。
从案外人吴某提供的收据以及执行法官实地调查取证的结果看,案涉房屋确为吴某的个人财产,便立即作出中止该案的执行,后依法解除了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将房屋归还给吴某,案件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榆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