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被告丁某辩称,在交易市场卖牛是受雇于孙某,自己只是义务帮工。如果是牛伤的人,原告应该要求牛的主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自己并没有要求原告帮助拦牛,是其自己不慎摔倒受伤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丁某受孙某(饲养人)委托将牛运到交易市场出卖,事发时被告丁某系牛的管理人。原告白某在躲避牛的过程中摔伤,被告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其系被牛踢到腹部,但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原告腹部并没有被踢造成的痕迹,并且从医生诊断结论可知,原告躲避牛而摔倒致伤更符合常理。原告作为从事多年买卖牛的人员,对相应的风险应有足够的预见及注意义务,在其受伤事件过程中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事实情况,法院酌情认为原告应自负70%的责任,被告负3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为19万元,被告应承担其中的30%责任,计5.7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