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对吉林市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孙某系该小区业主,拥有该小区三套房屋。但孙某自2016年起至今始终未缴纳物业费,累计拖欠物业费16099元,期间某物业公司也曾多次催要,但孙某都拒不缴纳。为维护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孙某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逾期利息。
案件立案后,法院工作人员立即与孙某取得联系,并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起初,孙某因对某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一事非常不满,有抵触情绪,虽然查收了法院通过电子诉讼平台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但拒绝与工作人员沟通案件情况。
庭审当日,承办法官考虑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通常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而拒缴物业费,并非恶意拖欠,便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向孙某讲解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告知其作为业主应当按约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其抵触情绪有所缓解,表示愿意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
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某物业公司自愿放弃逾期利息的主张,孙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16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物业纠纷的预防和化解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践行“枫桥经验”,纾解百姓痛点,打通纠纷堵点,释明争议焦点,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急难愁盼”问题有人帮、有人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来源: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