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持《欠款证明》一份,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欠款证明》载明:因A公司薛某自繁育小麦品种使用B公司唐某包装发到某地导致小麦大面积死亡,造成农户损失,共计2900多亩,经多方协商,赔偿农户80万,因A公司薛某当时资金不足,借用唐某30万元整(唐某委托张某直接打款给受损失的农户),由张某打入28万,唐某打入2万,共计30万。出借人:唐某,借款人2019年4月25日,欠款人签字处有“薛某”字样,该字样上有捺印一枚。唐某提交案外人张某的银行流水一宗,拟证实唐某的配偶张某的转账情况。
薛某辩称,该《欠款证明》系其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捺印后,唐某打印了欠款证明的内容,且该《欠款证明》的性质为欠条,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欠款证明》的形成过程及法律性质认定问题。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