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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作在山东发生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能否按照上海标准计算?
作者:转自山东高法  发布时间:2023-12-28 14:58:13 打印 字号: | |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该怎么算?如果受害人常年在上海工作,残疾赔偿金是应按上海标准计算呢?还是山东标准计算?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4日,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张某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行腰2、5椎体压缩性骨折手术。经山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及某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原告与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
原告庭审时主张:原告事故发生前一直在上海工作,事故发生时系回家过年,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上海标准计算。被告李某辩称:涉案车辆有保险公司,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事故发生时在当地,且原告户籍信息也显示事故发生地,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照事故发生地标准计算;其他合理合法的损失愿意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是按照上海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山东老家标准计算?

本案中原告张某的户籍地尽管显示为事故发生地,但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2019-2023年)、单位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原告主张按照上海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侵权案件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原则上按照侵权行为地标准计算,但是如果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与侵权行为地不一致,且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侵权行为地的,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了保护事故伤者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按照上海标准计算,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来源:菏泽中院

 
责任编辑: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