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张国忠
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张国忠,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榆树乡政府干部,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罕王路67号1-1-1。
2021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21)辽0422刑初91号生效判决,罪犯张国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自2023年12月22日至2029年1月9日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罪犯张国忠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张国忠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忠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现决定面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到本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人:史金儒 联系电话:024-55036226、55036222。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