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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起步乘客摔倒,责任谁承担?
作者:转自山东高法  发布时间:2023-11-30 15:44:2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毕某乘坐甲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在毕某上车后未站好扶稳前,驾驶员启动车辆,毕某因车辆起步惯性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毕某左侧髌骨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毕某将甲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甲公司赔偿医疗费5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器具费、辅助器具费等1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元、后续诊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等。
甲公司辩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次事故发生时,天有小雨,地面及车厢内湿滑,原告67岁,其上车后并未扶稳抓好,此时车辆刚刚启动,造成其自行滑倒。甲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故意或过失行为,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毕某摔倒,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依法负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刷卡乘车,已经与被告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损害事实和责任承担。关于损害事实,上述已经做出认定。关于责任承担。被告主张原告受伤系原告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提出原告未及时扶稳站好,导致自己滑到,与公交起步无关。原告不予认可,提出在原告未能扶稳或站好或就坐前,公交车忽然起步,导致其受伤。经审查,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左髌骨骨折符合公交车起步致乘车人摔倒,本次外伤与公交车起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交车方面占主要原因,主要因果关系原因力为:56%~95%(建议75%)。因此,原告本案伤害与公交车起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交车方面占主要原因,原告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应当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经核算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赔偿毕某医疗费4万元,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器具费、辅助器具费等1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生活中,乘坐公交绿色出行,既低碳环保,又便民利民。乘客乘坐公交车辆,与承运人成立客运合同关系。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而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外,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上受伤一般主张侵权责任纠纷,在原告选择适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交公司运输规则综合判定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未有明确的证据且争议较大时,可引入司法鉴定,对成伤原因进行鉴定。该种纠纷,原告诉求项目种类较多,要从不同法律规定及政府出台的各种文件中综合认定。



 
责任编辑: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