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做为猫咖的管理者,有责任对店内的宠物采取安全管理措施,而店主李某在陈女士及其孩子毛毛进店时,并未进行“撸猫”相关注意事项的告知。另外,猫咖张贴的“被猫抓伤本店概不负责”的提示语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该格式条款直接排除了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约定无效。而毛毛属于未成年人,陈女士作为毛毛的监护人坐在一旁玩手机,未尽到应尽的保护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猫咖店承担80%的责任,陈女士承担20%的责任。
来源: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