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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前租客猝死!卖家之后一个操作,被判赔偿...
作者:转自山东高法  发布时间:2023-09-26 09:24:08 打印 字号: | |

前一天交付房款

不料第二天

房内前租客突然去世了

……



2022年2月,刘先生夫妇看中上海松江区的一套房产,与房主马阿姨签订买卖合同。

签约后,刘先生夫妇顺利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并于2022年6月7日将包括100万元贷款在内的300万元房款支付给了马阿姨。



双方此前已办理完毕

产权过户手续

并计划于2022年

6月13日前交接房屋


哪料,当年6月8日

房内即将搬走的租客突然去世了

本该按时交接的房屋

被派出所拉起了警戒线

此后,买卖双方

就交房事宜协商不成


刘先生夫妇无奈起诉,要求马阿姨履行交房义务,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及律师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原告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称:
“原告的家人,到目前为止(2022年12月)都不敢进这个房子。”


对此,马阿姨方辩称

目前房屋产证已在原告名下

只是因屋内租客死亡

刘先生夫妇想要退房

才拿未按时交房当借口


一、租客死亡后,刘先生夫妇不愿继续购房,要求退房

二、双方约定房屋现状交付,刘先生夫妇已在6月8日当天实际控制了房屋,视同马阿姨已交付房屋,故不应承担违约金,且刘先生夫妇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三、马阿姨已积极配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内没有其任何物品,不存在不交房可能;

四、租客在房屋内自然死亡,刘先生夫妇未提供精神严重受损的证据,即便有损害,也与马阿姨无关,不同意承担该项费用,也不同意支付律师费。



对此,马阿姨提起反诉

要求刘先生夫妇支付

剩余房款1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



然而...

刘先生夫妇并不认同

表示:

房屋还在马阿姨控制下

交接尚未完成

一、房款1万元确未支付,愿意在马阿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内扣除;

二、其从未提出过退房,此系马阿姨主观臆断,一直沟通的是如何处理租客死亡后事宜;

三、房屋仍在马阿姨控制下,因出租后房屋内有物品,也会产生水电费,才需要办理交接手续。

但无论是刘先生夫妇还是中介的联系,马阿姨均不予理睬,方使交房之事搁置至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中介工作人员了解到,事发当晚,警方通知刘先生到场,但刘先生表示房屋尚未交付,没有钥匙。

警方叫人来开锁,刘先生签完笔录仍以未收房为由离开了。事后要求马阿姨当面办理交房手续,但马阿姨一直未露面

后双方于今年1月办理了交房手续。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介人员陈述,租客死亡事件发生后,马阿姨本人一直未出面办理房屋交接事宜,该行为构成违约,故判决其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4万余元

松江法院泗泾法庭法官蔡珺称,“尽管在2022年6月8日之后,这个房屋处于空置的状态,而且该房屋内也没有马阿姨的物品,但是这并不代表着马阿姨已经履行完了房屋的交付手续,因此法院最终判定了马阿姨违约。



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

鉴于刘先生夫妇已收房

法院判决

其支付尚欠的1万元房款

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马阿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法治报

 
责任编辑: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