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庄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王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用于刷流水、跑分,最终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2年年底,王某在朋友圈看到有做“黑户贷款”的广告,就添加了对方微信,得知银行卡有逾期、是黑户的可以去外地做贷款,来回路费给报销,贷出来的钱还不用还。
王某心想:还有这等好事?反正自己银行卡里也没钱,能贷出款就挣点钱,贷不出来自己也没啥损失。于是,王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带着自己的银行卡,坐火车赶到福州市,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银行卡交易密码、身份证、手机号等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数百元。
经查,单向流入涉案银行卡账户中的资金达30余万元;其中,在被害人报案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转入王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的被诈骗款近100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因贪图小利吃大亏,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买卖、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与个人信息等给他人使用,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沦为“帮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难逃法网。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