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上午,在副院长柳刚的带领下,新宾法院执行局远赴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南街某居民楼进行强制腾迁。
在行动之前,执行局做了工作预案,对相关流程、人员分工、房屋占有人员和物品安置等工作做了细致全面的安排。本次活动由副院长柳刚任总指挥,现场指挥调动协调,还邀请了公证处、派出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腾迁工作进行监督和协助,联系了医护人员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处置。
本案系申请人张某祝与被执行人张某海、祁某霞夫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引起。本院于2015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海、祁某霞共同偿还张某祝借款30.9万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海、祁某霞未履行执行义务。张某祝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张某海名下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南街某居民楼的一处住宅。
2016年,案外人毛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与张某海、祁某霞已于2015年3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该房屋并实际居住使用,毛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一审二审均被驳回。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和2022年8月两次到被执行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所有权人张某海及实际占用人毛某迁出房屋,但毛某拒不履行,一直与其妻子生活在该房屋。为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本院开展了此次强制腾迁。在腾迁前一日,新宾法院执行局电话联系了毛某,告之人民法院将于次日强制腾迁。
到达腾迁房屋后,毛某拒绝配合法院腾迁。在清原法院的配合下,新宾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将其押解至清原法院羁押室做其工作。与此同时,事先联系好的开锁公司人员在新宾法院安排下对房屋更换了门锁,搬家公司也准备就绪。
此时,毛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新宾法院准许其回到房屋。看到执行法官、司法警察的威严,感受到法律的不可侵犯,毛某态度转变,主动表示与申请人协商。新宾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该案承办法官蒙奎军从中调解,并让申请人到现场,两位当事人面对面协商解决方案。
在执行局局长李洪光等领导和执行干警的劝导下,双方现场达成了和解协议。房屋实际占用人毛某替被申请人张某海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某祝2万元,张某祝放弃对该房屋权利的主张。双方现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握手言和。
和解达成后,正在房屋收拾行李的毛某妻子松了一口气,毛某也一改之前的对抗情绪,与办案法官蒙奎军等法院干警握手致谢。申请人张某祝表示,从法院的此次强制执行行动中深切感受到了人民法院保障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坚决,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和理解。
下一步,新宾法院将开展系列腾迁行动,拟对多起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占用的房产实行强制腾迁。新宾法院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不要等人民法院采取雷霆万钧的强制措施时才真正了解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