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法院执行局始终坚持以“执法如山”和“执法如水”相结合的理念为指导,在探索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上狠下功夫,努力实现刚柔并济,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于某申请执行李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案件原办案人员因工作原因调离,2021年6月,执行局副局长金日浩接手此案,通过翻阅案件卷宗,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对该案抵触情绪强烈,拒绝履行义务,而申请人于某因孩子被猛犬咬伤,精神一度崩溃,经常到法院催问案件进展。
金日浩副局长经过走访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在本溪市内开了一家烧烤店,遂带领法警驱车赶往本溪。经多方查找,终于在当地一家烧烤店内找到李某。李某态度消极,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经过金日浩副局长耐心做其思想工作、释法析理,并向其介绍申请人于某一家当前的生活状况,李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于某1万元。然而在规定期限内李某并未履行承诺。金日浩副局长打电话与其沟通,李某却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搪塞,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诚意。随后,金副局长再次带领法警驱车赶往李某店中,对其进行耐心的劝告引导,但李某依然抵触情绪强烈,拒不给付相应执行款。金副局长见劝导无用,将其从本溪带回新宾法院,并找来了申请人于某一家。在双方会谈过程中,申请人于某声泪俱下地向李某讲述了孩子被咬后的惨状以及家庭的困难情况,李某终于动容并表示愿意给付全部款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于某拿到了5万元执行款,该案圆满执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新宾法院执行局首先运用了“执法如水”的执法理念,先后两次驱车前往本溪市对被执行人进行劝说,在没有达到预计效果后果断秉持“执法如山”的理念,将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同时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手段使被执行人充分理解申请执行人的现实处境,最终使案件成功执结,既让申请执行人获得了赔偿,同时又最大限度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