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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小伙向女友索要恋爱期间发的红包,法院这样判!
作者:转自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1-10-22 09:53:22 打印 字号: | |

恋爱期间

情侣之间为了表达爱意

往往会赠送礼物

尤其是各类节日微信红包

然而,双方分手后

一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近日
许昌禹州法院审结一起因恋人分手
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与郭某于2019年年底建立恋爱关系,二人恋爱期间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期间,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红包、代偿花呗、扫码支付、亲属卡消费的方式于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1月5日共向郭某支付153094.12元,同时,郭某通过其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向王某共计转款17次,合计90767元,其中11167元王某未收取。


另外,双方恋爱期间,王某通过微信向郭某转款520元、521元、1314元、52.1元、131.4元等特定数额共计19次,合计6841.48元。王某还通过银行卡支出4100元为郭某购买钻戒(该钻戒在审理过程中郭某已还给王某),通过支付宝支出6799元为郭某购买手机。


两人感情破裂后,王某以郭某向其借款90000元未还为由,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郭某双方均认可曾存在恋爱关系,且双方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从转账详情来看,原告在部分转账时备注的内容也与其主张的均是借款的事实不符,多笔转账均备注了诸如“媳妇”“老婆”等亲昵话语。故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并不符合正常的借贷习惯。


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原告计算的剩余款项就是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许昌中院二审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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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返还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赠与的性质而言,可以区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指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生活中主要包括结婚的彩礼以及为订婚而购买的钻戒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上述赠与行为的赠与人,在实施赠与彩礼或钻戒行为时,当事人间往往不可能存在书面甚至口头赠与合同,更无可能明确将解除条件明确表达在赠与行为之中。认定上述赠与行为中附有解除条件(确定不结婚或一定条件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是结合社会善良风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客观解释的结果。上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可请求返还。


一般赠与行为

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此种赠与能否要求返还,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的所有权移转以交付为准。上述一般赠与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在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及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王某与郭某之间转账、红包等往来均不符合借贷关系,王某也无证据证明郭某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对款项不能做出其他合理解释,故对王某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以认定。因此,情侣间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热恋也应保有理智。在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小额赠与行为是现代生活恋爱中的正常现象,可以增进恋人情感,稳固恋爱关系,但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责任编辑: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