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付出劳动,
只要把银行卡出售,
就能获利上千元。
面对这种诱惑,
有人动了心。
于是,
他成了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
近日,德州市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马某因非法买卖银行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份,马某在网吧玩某网络游戏时,游戏客服询问其有没有多余银行卡,以每张二三百元的价格收购,并将卡号、密码和验证码提供给客服,最终两人以每张银行卡五百元达成交易。随后马某陆续前往银行办理九张银行卡,在游戏平台上出售给了客服,客服将四千元充值进马某的游戏账户。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通过马某的九张银行卡转移了大量资金,马某也就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的“帮凶”。
受害者之一崔某慧称,2021年4月的一天,有个微信昵称“小新同学”的人通过手机号添加了他,崔某慧以为是认识的人就添加了对方,“小新同学”把其拉近了一个微信群,群里有人发送了“视搜”APP软件链接,群主让其关注公众号完成任务赚钱,崔某慧完成任务提现赚了几百元,之后开始做大额充值完成任务,其不断充值,但是一直提现不成功。崔某慧共被诈骗20余万元,多次充值的银行卡账户名为马某。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份以来,马某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九张银行卡提供给游戏客服,并协助对方进行非法转账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已查实其中五张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总流水(入账)共计323万余元,已落实德城区及外地5名报案人被骗金额39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并没收其持有的九张银行卡。
|法官提醒|
买卖、租借电话卡、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请务必妥善保管个人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对公账户,一旦丢失,请及时挂失、补办、更改密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