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宾法院红升法庭受理了一起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变更监护人案,这起案件的审理适用了《民法典》实施后关于监护制度的新规定,是本院首例指定共同监护人的案件。
被监护人王某某已经70多岁,身体残疾,智力欠缺,丈夫已去世多年。王某某有两个儿子,长子潘某1早已成家另过,次子潘某2与王某某一起生活。2003年,潘某2开始与吴某某同居并育有一女,此后,三人与王某某共同生活。2017年,潘某2去世,吴某某仍与王某某一起生活至2019年9月份。后潘某1夫妇将王某某接到自己家中,但几个月后王某某自行回到与吴某某共同生活的住所,一直与吴某某共同生活至今。因王某某多年来与吴某某共同生活,村委会便为吴某某出具了监护人的证明,又因与潘某1的经济纠纷,吴某某与潘某1夫妇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对由谁来照顾王某某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吴某某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变更自己作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红升法庭庭长何淼高度重视,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第一时间联系王某某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并向潘某1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考虑到该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矛盾比较尖锐,案件性质敏感,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由于王某某自己不能表达想和谁共同生活的意愿,何淼法官为了了解王某某真实的生活现状,多次到王某某居住的响水河子乡富江东村调查走访,了解到潘某1作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其不与王某某共同生活,但并没有不适合作为王某某监护人的法定情形,而王某某多年来一直与吴某某共同生活,村委会也同意吴某某作为王某某的监护人,也就是说两个人都具备作为监护人的资格。为了明确吴某某和潘某1谁更适合做王某某的监护人,何淼法官又向王某某的亲属、邻居、富江东村的村干部、党员等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为了保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使其能够更好地安度晚年,综合考虑王某某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多方面因素,最终依法指定吴某某与潘某1共同作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宣判后,吴某某和潘某1为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所感动,欣然接受判决结果,均表示会照顾好王某某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