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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执行二庭法官全力践行司法为民获赠锦旗
  发布时间:2019-06-25 10:01:54 打印 字号: | |

  申请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抚顺成达化学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辽042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抚顺成达化学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常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9600元,并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常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抚顺成达化学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抚顺成达化学厂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均被其他法院予以查封,无法变现。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常某某后,于2016年11月24日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此后,本院一直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常某某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因此焦急万分,多次来院寻求帮助。本院工作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抚顺成达化学厂的法定代表人,寻求解决办法。经多次与该厂法定代表人交谈,了解到他及其妻子均有退休工资收入,在我院承办法官耐心说服下,该厂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均同意法院冻结、扣划二人的退休工资偿还本案抚顺成达化学厂的债务。本院从2018年7月20日开始分别在邮政银行、信用社冻结该厂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的工资账户。2018年11月9日,本院扣划该厂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工资款总计28500元,并将该款及时支付给申请人常某某。申请人为表达谢意,不仅多次要设宴款待承办法官,还要赠送财物,但均被承办法官婉言拒绝了。2019年6月19日,本院再次将扣划的执行款27900元支付给申请人,至此,申请人收到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64万元,总计5.64万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执行结案。申请人知道承办法官不会接受她的吃请和礼品,为表谢意特给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


 

 

 

 
责任编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