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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法官来源和养成机制
作者:永陵法庭法官张秀娜
  发布时间:2016-03-13 10:19:49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本文主要研究初任法官来源和养成机制。首先介绍“初任法官”的概念即刚刚从事法律工作的年轻人群,以及他们的共同特点。“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近几年来,大批高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陆续充实到法院的队伍中,这些青年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朝气与活力的同时,也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引出本文第二部分,目前我国初任法官的来源和养成机制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选任条件宽泛、选任方式粗放化、培训效率低、政治思想及司法伦理养成教育引导力度薄弱、培训方式与初任法官特点不相适应等。初任法官大部分以年轻人为主,是人民法院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承载着我国法律事业的未来和希望,为了塑造人民司法的未来,完善初任法官的来源和养成机制显得尤为迫切,这既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本文从初任法官来源、养成机制两方面对于其存在的问题初步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全文共7623字

主要创新观点:

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有以下创新观点:一、分层次设置法官选任条件,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当根据不同审级法院的特点和要求分层次设置,级别越高的法院,对法官的年龄、学历、专业及法律工作年限要求的越高;二、构建多元化法官选任渠道,遵循以内选为主、外选为辅的原则。

初任法官培训方面有以下创新观点:一、准确定位,初任法官在进入法院工作之前应由专门机构进行严格的训练、培养和筛选,将合格人员直接充实到各级法院,并使之成为法官准入的基本制度;二、实现初任法官培训与大学教育、司法考试以及法官遴选的有效衔接;三、加强初任法官政治思想及司法伦理养成教育;四、创新多层次的轮岗实习与交流,以便于青年法官尽快熟悉各部门、各单位的不同流程,丰富社会阅历,胜任审判工作。

一、初任法官的概念与特点

[]初任法官又称“预备法官”。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备法官是指接受过大学法学专业教育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从而取得预备法官资格并准备接受正规职前教育的青年人;普通法系的预备法官是指那些不但具备了基本法学专业素养,而且经过考试并已经具备若干职业生涯的中年律师们。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初任法官的相关定义。《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

初任法官为作为受教育者,本身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第一,年龄轻。年龄轻作为受教育者的一个特点,则意味着其可塑性强。第二,经验少。司法实践是需要经验和技能的,这意味着教育的重点在于初任法官的教育是使学员学习和培养司法的实践经验。第三,理论足而技能少,这意味着初任法官教育的重点不在于理论学习,而是技能的培养。

二、初任法官来源及培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初任法官来源存在的问题

1、选任条件宽泛

(1)、对法律专业教育要求偏低。《法官法》对法官的法律专业教育背景要求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近年来,我国大学本科教育发展突飞猛进,特别是法学教育的规模已经超过了社会的需求。据媒体报道,2012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专业。另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需具有怎样层次的“法律专业知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一般认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就是具有了法律专业知识,但是,不少学者认为,[]没有经过正规的、系统的法学教育,很难形成缜密的法律思维能力,难以建立对法律的信仰,难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2)、对法律实践经验要求不高。《法官法》第9条对担任法官的法律工作经历作出了规定:大学本科毕业的,应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应当满三年。这一规定虽然体现出立法设计对法律实践经验的要求,但存在两方面的明显误区,一是以学历的高低换取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的折扣,把学历和经历混为一谈,事实上法学院的教育侧重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有明显区别;二是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等同于“在法院工作满二年”,对“法律工作经历”未严格界定为法律实务操作经验,导致实践中许多未参加过审判工作的司法行政和后勤人员被任命为法官时,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工作经验。审判工作注重经验的积累,法官法律实践经验的缺失,是导致办案能力差、效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3)、法官的年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阅历及社会经验,阅历深广、社会经验丰富对一名法官成功处理各类型案件大有裨益。但《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最低年龄仅为年满23周岁就能当法官,就意味着一个本科生离开校园后一年就可以进入法庭当法官。实践中,绝大多数这个年龄层次的年轻法官虽然法学理论知识相对丰富,但司法时间能力较弱,调解能力、庭审驾驭能力等司法技能明显不足,不能胜任审判工作。

2、选任方式粗放化

(1)、没有明确的法官员额。《人民法院组织法》虽经三次修改,但对法官员额问题仍然没有作出规定。因为缺少员额规定,加上法官的门槛不高,不少法院对符合法官任命条件的人都不加区分地任命为法官,导致法官队伍过于庞大,审判辅助人员反而不足,一些优秀的法官不得不把大量的精力放在程序上和事务性的工作上,造成了优秀法官资源的浪费。(2)、尚无完整的法官选任程序。《法官法》规定了不同等级法官的任免或者选举机关,但没有规定提名、考核、选举、任命等具体选任程序。《法官法》对初任法官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规定,如必须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通过司法考试等等,但未明确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的程序要求。(3)、没有符合司法规律的选任运作办法。作为法官选举或任命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设立专业的评选机构,在进行法官选任时缺乏对法官的实质性考察,法官任命流于形式。在法院内部的选任中,大多数法院还是采取行政职级带动法官职务的做法,有的甚至把人民法官职务作为一种“待遇”,忽略对一名法官应具有的审判理论和业务水平、审判工作经验、办案质量等要素的考察。(4)、选任渠道内部化。目前从社会上直接选任法官、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比例不大,从法院内部人员中选任仍然是法官选任的主要渠道。由于没有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不管是行政人员还是执行人员、书记员,几乎都是“候选法官”,在年资等条件符合规定之后,都可能成为助审员。助审员、审判员成了法院工作的职称系列。法官选任成了法院的内部活动,排斥社会公众参与,既不利于扩大法官选材面,也不利于提升法官的公信力。

(二)、初任法官培训制度不足

1、定位失当,培训效力低

[]目前我国法院法官的进入机制基本是“先录用、后培训”,而非培训后合格才录用。因此预备法官培训被定位为一种单纯的任职前培训,无论培训合格与否,都不影响其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的身份。可见,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仍是基于身份而开展的培训,尚不具备遴选法官的功能,这与法官职业化对法官准入的高素质要求不相吻合。

2、政治思想及司法伦理养成教育引导力度薄弱

受当前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影响,初任法官的价值观念和职业信仰也多少受到一些影响,从注重自身价值实现到勤于奉献、高度责任感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方面均有所欠缺,自身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比如在初任法官结业考试裁判文书的考核中,存在因责任心不强导致的病句、错别字、漏字、多字、前后文当事人的名称不一致等问题;在填写培训结业鉴定表时,出现漏填培训学号、个人总结后没有本人签名和漏贴照片等因粗心而导致的问题。另外,[]根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表示!非常信任"的占 5.98%,表示基本信任的占 31.6%,表示不信任的占 16.6%,表示不很信任的占 20.95%,还有表示因人而论的占 30.76%。可见,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这种低信任度表明,我国的司法伦理及职业道德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 

3、培训方式与初任法官培训的特点不相适应

各省法院在初任法官培训中仍将专题讲座作为一种主要的授课方式,尽管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实习等教学方法也在不同程度地加以采用,但并没有改变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毋庸置疑,这种模式不利于激发学员充分发挥其处理具体问题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地运用法律。

三、初任法官来源及培训制度的制度设计

(一)、初任法官来源设计

法官来源及选任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它应当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相适应,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与我国经济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相匹配。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同时合理的借鉴吸收国外法官制度的共性和有益经验,遵循“三统一”原则,完善我国初任法官的选任制度。

1、分层次设置法官选任条件

合理设置法官选任条件的目的是为了把好法官职业的“入口关”,从而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但法官选任的条件并非越严格越好、越高越好,必须根据不同层级法院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做出相应的规定。基层法院案件基数大,大量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结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中级以上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案件标的大、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较为复杂,法律适用难度大,对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法律工作经验等都有更高要求。因此,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当根据不同审级法院的特点和要求分层次设置,级别越高的法院,对法官的年龄、学历、专业及法律工作年限要求越高。

(1)、提高初任法官的年龄要求

以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平均年龄22-23岁计算,再进入法院工作2-3年获得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正式任命法官的平均最低年龄就提升到25-26岁了。因此,将法官选任年龄提升到“25岁以上”,很好的满足了法官选任必须重视“法律工作经历”的要求。

(2)、严格法官选任的学历专业要求

将法官选任的学历和专业起点定在“全日制大学法学专业本科以上”,是基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考量。2001年《法官法》出台时将法官选任的学历条件设定为“大学本科”,但十年来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大学的扩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人数增长了3.7倍,法学本科毕业生人数增长了2.9倍。麦可思公司2011年调查数据显示,法学专业2010届毕业生失业率达13.2%,在失业率排行榜中排名第6,加上每年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的人数达3万多人,我国有足够的法学专业人才支持提高法官选任的学历条件。

(3)、提高法律工作年限要求

现行《法官法》对法律工作年限的规定无法满足法官职业必须具备长期沉淀的法律经验这一内在要求。从成为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的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调解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等多方面司法能力的需求出发,建议将基层法院法官“法律工作年限”提高到“大专5年、本科3年以上”。同时必须严格界定“法律工作经历”的内涵,建议按照具体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来界定,如,可以考虑界定为实际从事立法、审判、检察、律师、法学教育等工作经历。

2、构建多元化法官选任渠道

法官选任的渠道受法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认识制度等多种因素制约,目前四种渠道基本符合国情,但应做进一步完善。

(1)、建立法官后备人才储备机制

我国法官选任的渠道遵循以内选为主、外选为辅的原则,即大部分的法官都是从法院内部选任,法院内部的书记员、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是法官的后备人才,是法官的主要来源。要建立法官选任与公务员凡进必考制度的衔接,目前法院公务员招考一般一年一次,周期过长。可考虑以省委单位建立法律专业人才储备库,设置合理的时间段,将公务员招考笔试成绩(可以规定成绩一年内有效)但未被录用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才纳入其中,各个法院审判广为出现空缺时,随时发布招考公告,列入人才库的人员自愿报名,报名人员按照笔试成绩排序进入面试,再完成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程序,以保障审判力量的及时补充。

(2)、完善上下级法官流动长效机制

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既有利于拓宽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发展空间,又能保证更高级别的法院能选拔出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人才,还能引导大学毕业生直接报考基层法院,在基层锻炼和成长。初任法官原则上先安排在基层法院工作,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从下一级法院中遴选。同时,上级法院定期下派法官到下级法院挂职锻炼,使法官能进一步积累基层工作经验,形成审判人才的良性互动。

(3)、完善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机制

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作为法官队伍的补充,对于优化法官队伍结构、增强法官队伍活力具有积极意义。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已经提出从律师或者社会优秀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但是,由于法官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都不高,法官职业还缺乏吸引力,律师职业无论是收入还是工作的自主性、成就感都远非法官职业所能比拟,因而实践中更多是优秀法官辞职当律师,少部分复入行不久的年轻律师选择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工作。要畅通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渠道,为有志于从事审判工作的社会优秀法律人才提供通道,一方面确保选任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要拿出比较高级的法官职位吸引社会优秀法律人才,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

(二)完善我国初任法官培训体制和机制的构想

目前,我国初任法官培训制度已经在实践中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导致初任法官培训在培训效力、经费保障、重视程度以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配备和管理考核等制度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尚有改革与完善的空间。

 1、准确定位,提高培训效力

 []我国的初任法官制度改革应该参照大陆法系国家“职前训练”的定位,实行先培训、后任命的制度,对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考生,在进入法院以后任命之前由专门机构进行严格的训练、培养和筛选,将合格人员直接充实到各级法院,并使之成为法官准入的基本制度。这一做法能够使职业培训贯穿法官遴选程序的始终,实现初任法官培训与大学教育、司法考试以及法官遴选的有效衔接,从而从根本上提升基层法官的素质,解决法官后备人员短缺的现象。因此,我国未来立法或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培训合格"作为初任法官的任职要件,为加强人民法院预备法官培训效力提供法律依据。

2、加强预备法官政治思想及司法伦理养成教育

(1)、形成合力,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加大审判业务部门、政工部门和初任法官培训机构在初任法官培训体系中的参与力度,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长效性,以提高初任法官的政治素养。通过开展各项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特别是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努力将培训中的短期震撼转化为理论认同和行动实践。

(2)、把司法伦理植入预备法官培训课程体系之中,以提高初任法官的司法伦理修养。关于初任法官司法伦理养成教育,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的司法职业道德教育方式。一是开设有关司法操守的专题讲座课程; 二是举办司法伦理养成教育论坛或全国性会议。其目的是为法官提供一个平台,去考虑各种有关行为操守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3、完善各项培训制度,以实现培养目标

(1)、树立基层法院司法经验传承的理念。在基层,司法的功能更多体现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由此而积累的司法经验和技术应当得到关注与尊重。如果基层司法的知识被纳入正规化的知识体系,以培训的方式加以传播,可以使预备法官迅速地掌握纠纷解决的某些经验技术,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的!实践性素质",并在大量的审判实践中加以演练,更好地满足当前人民群众现实的司法需求。因此,应适当增加来自基层法院的授课老师,实现“基层法官培训初任法官”。目前,已经有部分省级法官学院在师资配备中增加了来自基层法院的一线法官,如 2009年 8 月至 9 月山东法官培训学院邀请了 12 名基层法院办案能手为初任法官培训班讲授《.法官如何把握社情民意》《法官如何与当事人沟通与交流》《诉讼调解的方法与技巧》等课程,重点介绍了其开展群众工作和进行诉讼调解的方法与经验,并着重讲解其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办案经验,非常具有针对性与实用价值,受到了学员的广泛好评。

(2)、建立与初任法官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训模式。一是课程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前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及时了解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进行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二是扩大启发式互动式培训方式的比例。传统的课堂专题讲座方式应大比例的收缩,启发式互动式培训则进一步予以突破,逐步形成以案例教学为主线,以专题讲座、法官论坛、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等为主要形式的集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并突出教学手段的互动式。三是模拟法庭实战演练,以此考验法官担任者的临场处置能力,促进学员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 

(3)、建立“以兼为主,专兼结合”的培训师资队伍,实行培训师资动态管理机制。在培训教学师资选聘上,应贯彻“法官教法官”的原则,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均聘请审判一线的优秀法官来承担,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办案能手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同时,根据兼职教师的工作特点,每一个培训专题均选聘三名兼职教师,以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完成,并对兼职教师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初任法官培训师资队伍。

(4)、创新多层次的轮岗实习与交流。初任法官的实习不应局限于法院内部的某个部门,而应进行充分的流动,以尽快熟悉各部门、各单位的不同流程,丰富社会阅历。我们认为应当适当延长实习时间至1 年,并作如下安排:一是法院信访接待岗位实习 2个月,了解到当事人想要通过法律解决什么问题,了解法官的哪些不规范行为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哪些程序性问题可能导致当事人的申诉,哪些现象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从而形成防范意识,避免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出现类似的问题;二是法院实习 3 个月,与各种不同职能的法官各相处 3-4 周时间;三是检察院实习 2 个月,体会检察官与法官的不同视角和与其他人的不同关系;四是律师事务所实习 2 个月,熟悉律师工作内容。五是其他实习 3 个月,到各种部门熟悉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到艰苦地区考察,到乡村、厂矿、机关进行访谈。另外还可到公安局、监狱、公证部门等地方实习。[戴华春、盛熹:《缺失与完善:基层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研究》,载中国法院网,2014 年 5月 7 日。]整个实习阶段应采取一对一指导制,引导学员从观察者到行动者,尽量让学员做力所能及的实践活动,以提高其把握国情、社情、民意的能力,培养,熟悉国情、了解民意、坚定理念、强化责任"的初任法官群体。

1 胡田野:《初任法官培养与诊所式法律教育》,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3期。

2张华、王丽.《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研究》.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秋季卷,154页.

3 怀效锋、陆锦标:《关于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载《审判研究》.2008 年第 3 期,第 2 页。

4 廖申白、孙春晨:《伦理学新视点---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24 页。

5 怀效锋、陆锦标:《关于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载《审判研究》2008 年第 3 期,第56页.
责任编辑: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