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以来,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转变司法作风,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正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转型期,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组织形式、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成员对转型期的社会结构形成个人的新期待和新诉求,引发了诸多矛盾和冲突。进入司法领域的矛盾和纠纷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新宾县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立足县域社情及本职工作,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司法功能的发挥,以我院近年来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为基础,采取个案调查、综合评估、座谈、访谈等形式,重点从我院审、执结的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中分析归纳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并对人民法院在维稳工作的方式和成效进行评价和反思,形成该调研报告。
一、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在审判工作中的表现
当前,新宾县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组织结构发生改变,社会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增多,根据我县群众来信、来访的统计以及我院参与处理、化解信访工作的情况,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项目建设引发的问题;二是农村土地林地、林木权属等相关问题;三是城镇拆迁遗留问题;四是安全生产及交通事故处理问题;涉法涉诉引发的上访近几年虽有所下降,但其影响不容忽视。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来看,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犯罪活动呈多发态势,危害社会稳定
今年来,我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35件,在生效判决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8件,其中不满五年超过三年17件,五年以上不满七年6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共计123件突出打击寻衅滋事、滥发林木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公共秩序等类型的犯罪。
1、危害公共安全类型案件频发
在受理的刑事案件中, 危害公共案件类案件:失火罪10件、交通肇事罪20件、危险驾驶罪6件、非法持有枪支罪1件,比照往年同类型案件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我县属于农业大县,每年农业产量居高不下,但是由于部分农民和各村委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烧秸秆过程中不能做到安全看护,酿成失火后果。同时随着我县经济的不断转型,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也逐渐增加,所以交通肇事案件频发,有些人在大力宣传危险驾驶危害性的前提下,仍抱有侥幸心理,导致这一类型案件激增。
2、危害公共秩序案件有所上升
从今年来我院受理、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凸显的一个问题是寻衅滋事案件突发。滥伐林木案件仍然处于各类型案件前列。从这两个类型的案件中不难发现,我县林业资源丰富,农村有大面积山林覆盖,由于护林管理部门监管的失责以及群众的侥幸心理,经常不按照林业部门批准的砍伐面积间伐林木。另外对于寻衅滋事的激增,是由于部门群众的对信访制度的过分依赖和误解,导致一些缠访、闹访、越级访案件出现。为改变这种信访误区,把这一类型案件归类于寻衅滋事罪。
3、故意伤害罪仍居各犯罪类型之首
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故意伤害29件,占总收案数的19.7%,从我县整体文化结构看,文化水平普遍低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男性是该类案件的主要犯罪主体,累犯或有前科的相对较少,多为初次犯罪。邻里之间的纠纷也易引发故意伤害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中由于邻里之间纠纷引起的多达10余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案发前并无大的矛盾积怨,多为一方酒后无理取闹,在情绪激愤的情况下把对方打伤。告人大多从轻处罚。从伤害后果看,伤害的后果多为轻伤和轻微伤,且被告人多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法院对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致人轻伤的多判处缓刑、拘役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民间纠纷呈多元化,新类型案件涌现
2015年来,我院共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044件,审结794件。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案件,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等不断出现,
1、土地类型纠纷频发
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也是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因素,新宾县正处于经济加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增速提质的阶段,近年来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农村土地承包,城镇拆迁征地补偿、重点工程建设补偿等案件不断增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集中,出嫁女、大中专学生、部队转业军人、农转非等分配权问题较为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与土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权利直接相关,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切身利益。对如何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改嫁、赘婿、收养等特殊情况各地按当地风俗约定,因此发生的纠纷较多。
2、婚姻家庭中产生的新类型案件
《婚姻法》修订之后,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探视权制度等,随着这些制度的出台,新类型婚姻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其中包括婚姻关系侵权、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等问题。在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中,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如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对方配偶利益的损害,再如请求第三者赔偿案件。另一种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如人身伤害导致夫妻一方性功能丧失,间接导致婚姻关系侵权。上述两类侵权纠纷都是新的婚姻侵权纠纷案件,以前我们没有遇到过,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增强,此类纠纷也会出现。 而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的实现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如法院如何审理中止探望的请求,对探望的申请、执行如何规制等。探望权纠纷近年来各地都有,成为新的亟待出台细则的新类型民事纠纷案件。
3、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必经出现新类型纠纷案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以往很多用工单位并未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的发放及各种费用缴纳也十分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为了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实行辞退员工,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等措施,大大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此类案件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成为大量的新类型案件。
其次,群体性劳动合同纠纷。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国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常常会自发地、有组织地采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三)大力实施多元化解决机制
我院通过诉调对接工作,促使大量纠纷成功化解在诉前,近两年,我院新收案件数量呈20%以上的比例逐年下降,连续两年在全市基层法院综合绩效考评中位居第一,2015年至今共受理诉调对接案件164件,调解成功85件,其中婚姻家庭69件,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成功32件。在当前立案登记的新形势下,法院面临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问题,我院将诉调对接作为多元化解决纠纷中的核心。对诉调对接的案件受理,流转、制卷、报结、评查、归档等环节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并以监督机制及调解员培训制等为其实行“保驾护航”,将诉调对接列为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基础性工程”
二、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维稳形势复杂,涉法上访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我县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矛盾纠纷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趋利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凸显,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复杂,刑事、治安案件仍然在高位运行;二是利益诉求多元,一些纠纷矛盾由于缺乏政策依据而难以解决。如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反映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到位。部分企业职工请求解决生活困难和养老等问题;三是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群体访、重复访存在上升苗头,涉法涉诉群体性上访依然存在,个别案件存在激化的迹象。
(二)联动机制有待加强
虽然我院高度重视维稳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但司法工作与行政工作不同,有其特殊的运行规则。司法活动的中立性、被动性和滞后性,势必要求加强维稳工作的联动机制,搭建社会综合治理网络。
随着县域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形势,目前的各项管理机制所存在突出问题和制约因素日益凸现,主要表现在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作用尚未有效发挥;涉诉信访形势依然严峻,服判息诉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三)法院受理案件逐年增多,专业人手短缺。
在案件数量大幅持续上升的情况下,我县法院人员编制却未相应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巨大的工作压力和职业风险使一些法官不堪重负,身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进入法院的高门槛与低待遇的反差形成鲜明对比。上述因素已经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
三、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若干探索
(一)构建科学的法院维稳职能与评估体系
新宾县法院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各项要求,将和谐意识有机地融入到各项审判工作之中,为维稳工作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在总体指导思想上做到六个明确:
一是明确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依法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二是明确法院工作的基本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目的”;
三是明确法院工作的职责定位,即“依法办案,为党分忧,为民解难”,坚持向党负责和向人民负责的一致性;
四是明确法院工作的检验标准,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并把党委放心、人民信赖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最终标准;
五是,明确法院工作的职业追求,即“定分止争,胜败皆服,案结事了”,司法机关的功能不仅要裁判是非,更要化解矛盾。
六是针对涉法涉诉问题,应完善健全“诉”、“访”分离机制,明确“诉”与“访”的界限。
凡进入诉讼程序中的信访问题属于“诉”的范围。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生效案件,应确定为“访”的范围。诉、访分离有利于厘清责任,维护司法权威,防止推诿扯皮造成越级访、非正常访。
(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对稳定因素的应对措施
第一,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古人云:“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天下兴行在民趋于正。”调解是我国在解决纠纷中经过长期探索并形成的有效方法,调解可以缓和矛盾,增加双方的谅解。诉调对接不仅能够快速有效化解纠纷,更从源头上预防了矛盾纠纷的发生,有力地体现出能动司法的精神和魅力。审判过程中要注重强化调解的适用,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达到解释和说服教育的作用,在心理上化解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第二,稳定信息的及时处理与反馈。在审判过程中,尤其是立案时密切注意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及时采取控制与预防事态扩大的措施,并迅速上报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
第三、对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充分发挥裁判的惩罚和警示作用。对危害社会稳定的典型案件,使用更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审判的过程和结果,以发挥审判的一般预防功能。
第四,案件反映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整理上报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第五,完善信访、申诉接待工作机制。信访、申诉环节出现的问题时间长、关系复杂、矛盾大,处理不好可能形成社会稳定局面的破坏。法院要高度重视信访、申诉工作,规范信访、申诉的接待和处理程序,落实责任,限期回复,依法处理。
第六,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社会弱势群体对社会现实生活的不满意程度最高,矛盾最容易激化,因此,法院应继续发挥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通过法定程序,对生活确实困难的救助对象,采取诉讼费减、缓、免措施,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对在诉讼中的社会弱势群体要多帮助他们收集证据,指导诉讼,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加大执行程序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对设计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快立、快执、快结,让他们在审判执行环节充分体会到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温暖。
(三)革新司法理念,完善对非诉稳定因素的预防措施
新宾县法院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全面延伸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完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机制。法院应在司法职能的职责边界内,在不越位、不错位、不虚位、不缺位的情况下,积极作为、主动服务,紧跟党委的领导和整体部署,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断开拓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对接点和突破点。拓展司法建议的目标范围;积极主动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拓展司法功能,主动送法、上门服务;积极参与社会维稳,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参与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与社会组织建立联系,力争逐步建立覆盖全区的司法协力网络体系。
(四)与时俱进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搭建法院与民沟通的互动平台
目前,我院已按照最高院、省高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强诉讼服务窗口建设,建设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信息化网络平台,适时发布审判活动信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到法院旁听审判,了解法院审判流程和审判工作的特点。
新宾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重视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增进社会与法院之间的相互了解、理解与信任,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与疑惑。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监督,逐步形成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常态化的良性互动。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新宾县人民法院将以此次维稳调研工作为新起点,从严要求,扎实做好全县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共同打造和谐、美好、平安新宾。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孙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