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是:“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然而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经济社会快速转型,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且日益凸显,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多而且复杂。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内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这就要求要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成员单位之一,在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院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市维稳办关于维稳调研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我县、我院的实际,在排查信访隐患,解决信访难题等问题上,取得了良好效果。然而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院如何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效果,已经成为当我院面临的重要课题。基层法庭处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面临的问题
(一)案件形式复杂,维稳压力增大
我国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农村的社会矛盾和各种纠纷更是变得复杂化以及多元化。基层法院直接面对的是新型、复杂、疑难案件,而基层法庭直接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站在的是化解案件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所面临的维稳工作任务更重、责任更大、环境更差、情况更杂。
1.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近几年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较多,此类纠纷往往矛盾突出,双方对立情绪大,不易调解。诉讼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四至不清,特别是老宅基地的问题,丈量时,由于面大量广,群众对此不了解,有的在没有四邻参与的情况下,草草丈量,导致了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的矛盾;
2.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近年来的多发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改革和社会稳定大局;
3.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城镇建设或招商引资等过程中,地方违规征用、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或居民得不到妥善安置,当事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
4.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涉案标的逐年增大,无论是在化解案件矛盾的数量、质量上,还是在化解案件矛盾的工作效率、社会效果上,都对基层法院提出了更高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5.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多发。因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婚姻纠纷中,当事人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也经常势不两立,矛盾尖锐,有的甚至发生损坏财产、伤害等恶性事件。相邻关系纠纷往往是多年积怨,当事人对相邻关系通行权等各执一词,针锋相对,此类案件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有些甚至发展成多人乃至家族之间群殴,有的构成轻伤成为刑事案件。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明显增多,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城乡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大部分农民购买了农用车、摩托车、小汽车等,但由于缺乏专业培训,交通规则意识淡漠,人员超载,车速过快,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二)体制不全问题多,机制运作无力
1.维稳措施单一。法院通常采取的维稳措施有如加强案件审判质量管理、提高审判效率、排查案件隐患、领导定期定点接访、判决案件释疑以及判后回访当事人等,这些措施无疑对法院维稳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还远不能满足基层法院化解案件矛盾的需要,维稳措施有待加强;
2.维稳力量偏弱。维稳离不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而从现状看,普遍存在人力、物力、财力不足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们维稳工作的开展。如果法院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无疑会增加法院维稳工作难度。
3.维稳效果偏差。现实中时而看见当事人缠访、跪访、闹访、越级访、打横幅访等现象,庭审中时而出现当事人起哄、辱骂、斗殴等行为,执行人员时而遭当事人围攻、追打以及执行车辆被损毁情形,从这些表现中可以看出基层法院存在维稳效果差的问题。
还有维护稳定工作的格局没有真正形成,一些干警缺乏大局意识,没有从全局的观念深思信访问题,致使群众信访难于找到有效解决、彻底解决的途径和部门,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队伍素质有待提升。法官队伍素质与客观需要产生一定的差距。只注重法律效果而忽略社会效果;部分法官忽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业务技能的提高,无法适应审理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需要,造成个别案件质量不好、效率不高,严重影响法官的形象和法院公信力的提升;预警机制不够健全。在我县各地还未能完全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对有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能及时处置,使得信息传递不灵、不畅、不及时,往往造成矛盾由小变大,由偶然事件变成群体性纠纷;执法行为有待规范等情况。
三、我院在维稳工作中的对策
(一)提高服判息诉率
我院不断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审判法官业务能力的增强,会使其所作出的裁判更符合规则性,同时增强其裁判的可接受程度。我院一直提倡打造学习型法院,加强业务培训及学习,塑造精英型法官,坚持把理论功底深、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提高审判法官庭审驾驭、运用证据、适用法律以及裁判说理等多方面的能力。通过加强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化建设活动,不断促进审判行为规范化,让当事人通过感受法官文明的司法礼仪、规范的审判操作规程,进而感到公正的司法待遇。同时我院充分进行法律释明工作。通过诉前风险提示、诉讼法律释明、诉后答疑等工作来降低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不合理预期,以强化息诉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二)加强法律宣传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直接面向人民群众、化解基层矛盾的组织,必须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中发挥重要效用。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对于促进辖区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我院以送法下乡为代表的法制推广与宣传服务一度成为工作重点。近几年来,我院镇郊法庭多次到北四平乡进行送法下乡活动。基层法院送法下乡服务是基层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以及“服务”原则的一种作为,具体来说其包含了:法律知识宣讲、巡回收案、巡回审判以及案件回访等内容。镇郊法庭一共设立了7个巡回审判点,多次进行巡回审判。送法下乡服务囊括了服务理念、具体工作内容以及服务机制。当前学界研究比较多的是法学界对巡回审判等送法下乡具体服务内容的研究,对整个服务工作的研究较少,而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探讨基层法院送法下乡服务的研究更是稀缺。
(三)加强诉调对接工作
我院对诉调对接的实践探索,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法院外部而言,从最初的与人民调解组织间的“两调”衔接,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单一联系和工作配合,之后逐步扩大到与妇联、民政的衔接;从法院内部而言,原先只是民事审判部门与外对接,后来发展到立案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全面与外对接,从而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纠纷解决机制。运用诉调对接化解纠纷,能打破当事人、社会公众与政府及其法院的距离感,在程序快捷、成本低廉等明显的优势下,容易促使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依法维权的基础上达成互谅互让,增加民众接近司法、接近正义的机会。促使一大批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从根源上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我院虽然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一些涉访案件基本得到解决,但是与上级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探索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新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寻求多种渠道,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吕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