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宾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刘小明(化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张凡(化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王磊(化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吕洪涛(化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小明,男,1993年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张凡,男,1987年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王磊,男,1996年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吕洪涛,男,199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刘小明用QQ加王磊为好友,王磊问刘小明“有什么服务吗?”,刘小明答:“什么?”王磊:“你是男的还是女的?”刘小明:“男的。”王磊:“男的加我干什么?”随后骂了刘小明。两个人由此对骂起来,相约第二天见面打一场,并互相留下了电话号码。8月1日,刘小明给王磊打电话说:你不让我等你么?后二人经几次相约后约好见面地点,确定在新宾县某村头见面。被告人刘小明纠集被告人吕洪涛、张凡,被告人王磊纠集两名未成年人。被告人刘小明持台球杆、被告人吕洪涛持棒球棒、被告人王磊持“忍者快刀”,双方见面后张凡用语言威胁王磊纠集的两名未成年人,致使二人未敢动手。刘小明、吕洪涛与王磊互相厮打,致吕洪涛受伤,王磊身体多处外伤。经鉴定,王磊颅脑损伤评定为轻伤,额面部损伤为轻伤,背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四被告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小明、张凡、王磊、吕洪涛结伙持械斗殴,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洪涛、王磊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