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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强奸抢劫老师获刑十五年半
  发布时间:2013-07-26 11:48: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宾满族自治县审结一起抢劫强奸案件,被告人李威(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李威,男,93年生人,小学文化,无业,有前科(2010年4月因抢劫罪被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释放。此案系2009年底李威在一胡同内对一行人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抢走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四元钱硬币及化妆品,赃物被其扔掉。当时未成年,在少管所服刑,故此次不构成累犯,但属有前科)。2012年12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被新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威于2012年12月22日17时许,到新宾县新宾镇王桂芝(化名)(女,系被告李威小学老师,事发时46岁)家,以系楼下老李家孙子为由敲门,王桂芝认为是自己的学生且是楼下邻居系熟人把房门打开。被告人李威进门后,以与家人争吵,不在家中居住为由,向王借钱。王得知其与家人吵架怕借钱出什么事承担不了责任便拒绝借钱,被告人即上前用双手掐住王桂芝的脖子,将其推进卧室摁倒,用软布裤腰带勒住王桂芝的脖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实施强奸后,又以不借钱就将王桂芝弄死相威胁,当场抢走现金100元逃离作案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李威于2012年12月22日21时在新宾县某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威违背妇女意志,实施暴力行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抢劫罪,遂做出如上判决。

一些其它细节

王桂芝笔录:

?起初不借钱的原因

:他向我借钱,说和家人吵架了,不回家住,要到外面住,还不让我告诉他家里人。我害怕把钱借给他,他家里人还不知道,他再出事,我怕担不起责任,就没借给他。

?后来为什么给拿了100元钱

:他对我实施强奸后,表情特别吓人,穷凶极恶的样子,冲我大声喊,直接管我要钱,他说要我给他拿钱,不拿钱就不走,就要勒死我。我当时很害怕,怕再不给他钱,他再伤害我,我就去外屋的沙发上从钱包里拿出100元钱,说;“我也没有钱,就100元钱,给你,你快走吧。”

被告人李威笔录:

?进到王老师家屋里后做什么了

:我说借点钱,他说不借我。后来我说王老师我喜欢你,就上去抱她。她不让抱,说我比你妈岁数都大,你这是干什么。我把我的腰带解下来,把她脖子缠上了,勒她的脖子。她说你这是干什么,我看着你长大的呀……

?抢的100元都干什么了

:钱花了五十,打车、买吃的、上网
责任编辑: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