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冬天的一个下午,被告张某及赵某与原告王某的丈夫郑某通过移动电话相约,到抚顺新宾某饭店共同饮酒。17时许,郑某通过电话将被告洪某约到饭店与其三人同饮。被告洪某因事中途离开。被告张某及赵某与郑某继续同饮后,酒后于18时30分许共同离开饭店。
次日15时许,郑某被发现死于一片玉米地内,当时尸体僵硬。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初步检验,仅发现郑某头部、手部及腿部有擦皮伤,未发现致命伤。原告认为其丈夫系与三被告饮酒并醉酒后无法回家而被冻死的,故三被告依法应承担责任。为此原告在事发后多次找三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并几次到被告张某的单位讨要说法,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原告诉讼到法院。
新宾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阅卷宗并审核双方证据,承办人认为该案事实复杂,从法律上无法确定饮酒致死是死者死亡的惟一原因,且原告诉请数额巨大多有不尽合理之处,很有可能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从情理及社会效果来考量,虽然无法直接确定死者确系因饮酒过量被冻致死,但其毕竟与三被告同饮后死亡,如驳回原告诉请不仅会因原告缠诉导致无法案结事了,而且会因为公众断章取义的片面宣传产生极坏的负面影响,大家会产生“喝酒喝死人没事”或“一同喝酒后不用照顾饮醉者”等观念。
基于此,承办人决定此案宜以调解方式结案。于是在拟就调解方案后与双方进行了初步接触,以查明各自真实意愿。经初步接触后,得知三被告同意给予一定补偿,经不懈努力,原告终于答应被告提出的意见,三人共同补偿人民币3万元,一场长达三年的纠纷终于以调解方式在今年6月初得以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