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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姓名引发大麻烦
  发布时间:2013-03-07 15:52:03 打印 字号: | |
  “在你身上一直以来就有一个问题缠绕着……我,是谁?……你知道吗,你是谁?姬无命吗?不,这只是个名字,一个代号。你可以叫姬无命,我也可以叫姬无命,他们都可以。把代号拿掉之后呢,你又是谁?”这是电视连续剧《武林外传》中吕秀才说的一段经典的台词。对这个问题,家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的堂兄弟李金洪和李金涛最有发言权。

  

  堂兄弟为夺姓名对簿公堂

  

  李金洪和李金涛是叔伯兄弟。1994年,当时20岁的李金涛参加中考时,因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报考年龄而不能报考如意的志愿,为此,李金涛想到了一个“万全之策”,在堂弟李金洪的父母允许下,使用了李金洪的户口报名参加了考试。当年,李金涛考入了理想中的师范学校,1998年毕业后,他被分配到新宾满族自治县一所乡镇小学任教,此后一直在教育系统工作。改名后的18年间,李金涛一直使用着李金洪的身份。

  

  而一直在家务农的李金洪对此毫不知情,直至2011年7月,李金洪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才发现自己的名字已被李金涛冒用18年之久。当年父母一个小小的善意之举,如今却让李金洪成了没有身份的人。无奈之下,李金洪开始为自己的名字和身份维权。2012年2月,李金洪在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自己的第二代身份证。随后,李金洪以李金涛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将李金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金涛立即停止侵害自己姓名权的行为,并将“李金洪”这个名字从李金涛的档案中清除,并要求李金涛赔偿经济损失。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李金涛冒用李金洪姓名升学、就业,其行为侵犯了李金洪的姓名权。基于此,5月22日,法院判令李金涛立即停止对李金洪姓名权的侵害,并赔偿李金洪经济损失3万余元。但由于档案的保管、修改需要有关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属于行政职权范畴,法院在本案中无法调整,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此,这起姓名侵权纠纷得到纠正,李金洪和李金涛终于又找回了自己的姓名,成为了自己。

  

  法官:侵害姓名权触犯法律

  

  那么,什么是姓名权?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审理此案的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红升法庭庭长李宏志告诉记者,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笔名、艺名等也包括在内。对此,我国法律和有关规章均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而《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则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李宏志说,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大致有四种。一是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是冒用他人姓名,是指冒名顶替,亦即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三是干涉他人姓名,是指对他人行使姓名权进行无理干预,阻碍他人姓名权的行使,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又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权、干涉姓名使用权和干涉姓名变更权的行为;四是不使用他人姓名,姓名是区分同属自然人但彼此不同的文字符号,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时,也构成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如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署其名,也是对作者姓名权的侵害。

  

  李宏志提醒市民,侵害他人姓名权不但会给被侵权人造成伤害,而且还会触犯法律,他提醒那些想以此获利的人,切勿钻法律的空子,否则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